本报讯(记者 李兵)在商场里的一家商铺购买了不合格灯具,想退款时却发现商铺现已不在了,遇到这样的工作,市民金先生很是抑郁。为此,他将商场方面告上了法庭期望得到相关补偿,但终究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,这是怎么回事呢?
2016年3月份,市民金先生在石家庄市某商场内的一家灯饰出售中心购买了6盏台灯、2盏吊灯。使用了近一年后,金先生发现,经过相关查询,自己所购买的灯具是不合格产品,还存在严峻的安全隐患。为此,金先生在2017年年头又来到灯饰出售中心想讨个说法。
让金先生没想到的是,他到商场后才发现,从前的灯饰出售中心现已不存在了。对此,金先生以为,之前该灯饰出售中心地点的商场应负连带责任。所以,金先生将某商场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,要求对方交还货款2万元,并根据《顾客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再补偿给自己6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商场方面将商铺租借给某灯饰出售中心运营者杜某进行运营,依照建筑面积和使用时间收取租金,应确定两边系房子租借合同联系,而不是货台租借合同联系。灯饰出售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向金先生出售产品,与金先生形成了买卖合同联系,金先生应当向灯饰出售中心建议违约责任。同时经法院查询,该灯饰出售中心从未使用过商场的名义进行运营活动,两边也并非租借货台法律联系。终究,桥西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主审法官表明,房子租借合同与货台租借合同是两种合同,两者的明显差异在于出售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运营,还是以货台租借者的名义进行运营。一般情况下,房子的租借者收取租金,但不参加出售者运营活动;货台的租借者除收取租金外,还参加出售者运营活动并有赢利分红。因而,金先生只能寻觅灯饰出售中心的运营者交流退款事宜。